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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个人征信记录引发纠纷需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 2019-12-09 | 来源: 信用中国 | 访问量: 22203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个人征信记录对房贷、车贷等影响越来越大,因不实个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当前,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不实个人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多样”。征信主体的居民身份证件遗失后被第三方恶意使用,或征信主体的居民身份证外借给他人办理信用卡,由于恶意第三人或他人未及时还款造成不良信贷记录。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存在数据录入错误的问题,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负任何审查义务,留下了产生不实个人征信记录的隐患。

  科学善意提示告知制度存在“缺位”。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征信主体在办理业务被拒时,才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各种问题。由于数据提供机构或征信中心在事前或发生时基本不会告知征信主体,导致征信主体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随之而来的异议及投诉事件不断增加。

  相关金融机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虽然金融机构均制定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但内容往往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对异议核实、回复没有明确办理时间时限,亦未安排专人从事异议处理工作。金融机构与征信中心信息不对称,缺乏主动更正错误信息基础,无法获取征信中心端数据,对于接口程序原因或录入错误造成的征信数据错误很难及时发现,无法主动纠错。

  为此,综合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夯实个人征信数据信息的质量。要统一征信平台所属数据库数据报送的时间、通道等,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金融机构在时间、口径和通道上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快数据报送频率,缩短数据更新时间。要解决好金融机构与征信中心的信息对接问题,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放金融机构数据查询功能,便于金融机构与信贷台账进行数据核对,主动查找数据偏差的原因并及时修改完善。

  塑造个人征信善意告知提示机制。在办理个人贷款等业务时,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贷款人关于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当征信主体存在不良记录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征信主体,使其明晰自己即时信用状况,使征信主体能够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

  建章立制加强异议处理的指导考核。要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受理种类、受理范围、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流程等相关要素,使异议处理工作有章可循。应建立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完善自身异议处理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可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通过有效管理倒逼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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