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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意见
为解决旅游民宿经营者无法办证、管理无章可循等突出问题,近日,我市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和部门监管职责,优化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促进了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明确开办条件。《意见》明确, 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意见》明确,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旅游民宿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依法实施旅游民宿食品经营许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别依法实施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和公共卫生安全行政许可,街道(乡镇)为本辖区内旅游民宿申报初审和日常综合监管的责任单位。
三是明确办证流程。《意见》明确,旅游民宿经营业主先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备案登记表》和《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到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后投入运营。
下一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协调督促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出台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投资奖励兑现政策,大力扶持旅游民宿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全市旅游民宿蓬勃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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