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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为他人担保成失信人 今购房无法按揭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 2019-12-30 | 来源: 信用中国 | 访问量: 17427

担保需谨慎,莫成失信人。获嘉县的张某因给别人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成为失信人,想买房子无法办理贷款手续。2019年12月26日下午,张某主动到法院替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6年王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张某等5人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时归还,2017年7月25日,某商业银行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支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张某等5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该案后,执行干警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处理案件,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68258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获嘉县法院依法将该案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近日,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张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称想买房去银行办理分期贷款手续,但银行工作人员以黑名单为由没有批准贷款申请。为了买房,12月26日下午,担保人张某带着剩余款项,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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