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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下新型犯罪当有源头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 2020-03-10 | 来源: 信用中国 | 访问量: 22265

日前,最高检公布了全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也连续发布了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相比2003年的非典,新冠肺炎相关犯罪数量大幅增加。

  相比非典,新冠肺炎相关犯罪为何大幅增加?对此,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当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让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

  众所周知,2003年非典期间,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尚未问世,网络主要使用电脑,信息传播范围与现在相比很有限,传范围显得更狭窄。而如今,各种社交媒体众多,正如苗生明所言:“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可见,疫情下犯罪比非典时期增多,主要是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更便利所致,其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犯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就是例证。这种倾向必须引起特别的重视。如今,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只要点几下鼠标或点几下手机,就可以“打一枪就跑”还不容易被发现。

  而总结出的疫情下互联网犯罪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主要在于:发案量不同、罪名分布不同、犯罪手段不同。但最突出的问题还是表现在手段上,即利用便利的移动互联网犯罪。对此,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还要注重源头治理。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在源头上控制,才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率。

  疫情下犯罪比非典时期增多,这种现象不容忽视,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但严厉打击仅是一个方面,还要在宣传上用力,更要在网络监管上加大力度。新型犯罪就发生在网络社交平台,对此,依靠技术手段,明确责任等加以防范,显得很有必要。这需要加快互联网犯罪条例的修订和解释。总之,对疫情下新型犯罪当有源头控制措施,如此才能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最终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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