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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营利法人违章决议 出资人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 2020-07-06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68868

法人作出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损害个别出资人权益的,出资人如何维权?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许娟律师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甲公司主要从事旅游投资开发,公司除林权外别无其他财产。公司股东李某、罗某、孙某共同为该公司的股东,李某占40%股权,罗某及孙某各占30%的股权,李某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由李某保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需由股东会会议集体表决,一致同意且资产处置收益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

2018年,股东罗某看到当地林业局公布的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公告后才得知该公司名下的林权对外流转给某乙公司,两公司已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后罗某从公司得知,某甲公司林权流转已经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并由李某、孙某表决通过,股东决议内容为股东会同意公司将林权转让给某乙公司,收益由李某、孙某共享。

罗某认为甲公司林权流转属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召开股东会并取得全部股东的一致同意且收益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公司从未通知过自己参加股东会,属程序违法,内容也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罗某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份股东决议,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延续了民法总则第85、86条的规定,既在公司内部保障了出资人的一定救济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许娟律师表示,本案中,某甲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罗某向法院提出撤销股东决议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法院是否认定《林权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需要罗某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并不是善意相对人,若无法提供证据,罗某要承担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股东申请撤销决议有时间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此可知,股东申请撤销决议有时间限制,同时,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会被认定无效,不存在撤销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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