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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机动车排黑烟将被暂扣行驶证

发布时间: 2020-07-23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21268

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7月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较2015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在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有新突破。

“让车主办理检测更便利,检测机构按市场规律健康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条例》与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原条例基础上,删除若干规定。

《条例》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将原条例“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的规定删除。车辆排放检验成为车主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一并进行,不再需要车主单独办理。《条例》还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条例》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营,作出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上路机动车排放超标由谁来执法?《条例》改变原条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的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随着城市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增加,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条例》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条例》规定,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区域。

《条例》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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