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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彩礼返还及“青春损失费”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 2020-07-31 | 来源: 武汉市信用办 | 访问量: 280328

案情简介:林某、赵某系情侣,林某年初给付赵某10万彩礼,约定年底正式结婚,但两人出现情感矛盾,赵某提出分手,林某同意分手,但是赵某必须返还彩礼10万元。赵某认为其陪伴林某6年,林某应该支付其10万元青春损失费。林某认为谈恋爱是两人你情我愿的事,不存在支付青春损失费,而10万元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结不了婚,那就应该返还彩礼,大家好合好散。

律师说:

赵某既应当退还彩礼,也无权索要青春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林赵二人尚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故林某有权要求赵某退还10万彩礼。

“青春损失费”属于十足的“民间语言”,于法无据,因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而索赔,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因此青春损失费从债法上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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