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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 2020-07-31 | 来源: 武汉市信用办 | 访问量: 31694

为不断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守住环境红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武汉对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9类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具体情形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这一举措将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注入新能量。

新形势下,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大气污染物等所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坚持原则不改、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此外,环境监管人员发挥“店小二”精神,深入了解企业疑难,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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