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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与房主交易被判违约
熊某找到江苏省宜兴市某中介公司,希望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为他找到了一套住宅,并约定了看房日期。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约定熊某看房需支付服务费,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不按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则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然而,熊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来购买,而是与房主私下协商,以274.28万元购得该房产。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发现相关联系方式已被熊某拉黑,于是将熊某诉至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议价及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可相应扣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万元、违约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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