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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监管保护个人隐私
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上贩卖他人实名微信号及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宣判。
数据是资产、数据有价值已经是社会共识,与此同时,伴随信息的过度收集、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按照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提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应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产品功能相关目的收集额外信息。
个人隐私保护起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面对数据和数据流转的无形性,法律规则特别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规则就是:公开透明,确保数据主体对于数据的收集、使用有充分的知情权。解决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需要运用新型监管方式和监管技术。除了互联网平台加强事前审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APP的惩处力度,还应运用信用记录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监管。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当技术的发展速度超越民众的认知更新时,传统伦理观念就会发生解构,侵犯他人隐私与保持个人自由的界线将会模糊,过去的隐私保护共识将会被颠覆,安全问题必会激增。数据隐私与信息安全,要着重关注与适时调整业务,以满足合规需求,应明确参与数据全生命周期环节的各类主体,严厉打击各种窃取、滥用、篡改、泄露等非法使用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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