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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0-09-16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82079

为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长江日报共同推出“工伤一案一说法”系列文章,选取典型性、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及时传递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知识,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

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

2013年7月,李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该物流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亲属因此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李某亲属和该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亡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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