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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欠缴ETC费用的车主纳入征信平台的公告
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发布,第255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14号)相关规定,本机构将对欠缴2018年1月1日前的ETC通行费,予以清缴。
因本机构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9日,对下列欠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3次短信提醒后,其仍未前来本机构补缴欠费,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对于欠缴2018年1月1日前ETC通行费的车主,仍将予以清缴”之规定,如欠费机动车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补缴ETC通行费,本机构依法将下列机动车所有人的欠费信息移交武汉市信用平台(https://credit.wuhan.gov.cn/)计入欠费主体的信用记录。
特此公告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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