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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养车:用爱车赚钱当心这些问题
为利用爱车赚点汽油钱乃至缓解按揭压力,一些车主往往会将爱车用于出租、拉客等等,即所谓的“以车养车”。殊不知,有人却是“偷鸡不着蚀把米”。
1 出租未尽审查义务招来赔偿
案例
2020年1月1日,新婚不久的杨美琪为了减轻还贷压力,通过微信群发布了租车广告。而当张某前来开车并交付押金时,杨美琪并未审查其有无驾驶证。岂料,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将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无力赔偿,王某遂要求杨美琪担责。
说法
杨美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也指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只要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必须无条件地向受害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正因为杨美琪在交付小车时未对张某的驾驶资格给予任何审查,而张某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所在,自然难辞其咎。
2 车身变“广告位”招来罚款
案例
2020年2月21日,李女士找到贺先生,表示希望能用何先生的车身给自己开办的化妆品专卖店做产品广告。贺先生考虑是好友之请,加上每月还有500元“广告费”,完全可以赚点汽油钱,便爽快地答应了,并于次日喷涂了车体广告。谁知,只过了3天,贺先生即被工商部门责令销毁广告并被处罚款500元。
说法
工商部门的处罚并无不当。此类现象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甲客族”,指的是在车身上贴上商业广告,拿到一定额度的报酬、减轻养车的负担的人。而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必须在车管所备案,工商部门登记、审核同意后,才能上路发布。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者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也指出:“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否则,可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处以200元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3 私自拉客赚钱牟利招来处罚
案例
由于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陆智萍所在公司长时间未能开工,工资自然无从保障,为获取每月的购车月供,陆智萍决定进行出租拉客赚钱。可陆智萍载客不过10次,获利不到2000元,却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其没有获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法营运为由予以重罚。
说法
陆智萍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营运,非法营运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理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陆智萍通过自有小车拉客牟利,明显当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第9条第(五)项也指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陆智萍出租小车拉客,无疑属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而其确实没有获取从事客运经营的从业资格证,自然必须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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