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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互助组织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涉农互助组织是盘活农村经济的重要金融手段,但是,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对合作社的不了解,将合作社做成了类似于银行的机构,突破合作社的“社员制”和“封闭性”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08年10月,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开始,该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无风险高息存款。截至案发,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只能在本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也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但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还有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假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但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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