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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代驾”算不算工伤?
案 情
考虑到小长假期间嫁女娶亲等喜宴较多,而许多人又不得不喝酒,一家制鞋公司的员工杨某决定利用私人时间在酒店门口蹲点,主动向酒后的客人推荐自己代驾来“捞外快”,并专门在数家酒店门口张贴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招揽生意的“小广告”。
小长假的一天中午,李某由于醉酒无法驾车,以100元的价格雇用杨某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刘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个月后,鉴于刘某无力赔偿,杨某便以其所在制鞋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构未受理其申请,理由是杨某的情形不属于在制鞋公司受到的工伤。
依 据
杨某的确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的关键词,无疑是“工作”,而“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工作,如果是与用人单位无关,即使是工作且出现了伤害,也不构成工伤。
分 析
本案中,虽然制鞋公司是杨某的用人单位,但正因为杨某是在“捞外快”,即其行为与其在公司的岗位无关,也不是为了公司利益,决定了公司虽然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却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同时,由于李某只是临时雇用杨某“代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而其无须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更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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