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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气象局政务服务窗口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三条 市气象局可实行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由市气象局政务服务窗口所受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同意与窗口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后,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流程。
第五条 窗口收到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如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补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有关资料再次补齐补正要求和不予核发证件证照的理由。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第六条 窗口要逐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申办的法定主要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资料,并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第七条 窗口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加强窗口和后台协同协作,支持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批,健全窗口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机制,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将窗口与后台审批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容缺受理事项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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