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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2-18 | 来源: 武汉市信用办 | 访问量: 112892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桂平市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武汉市气象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武汉市气象局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行政审批单位根据职责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单位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单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武汉”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武汉”网站上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三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贵港市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章 归集公示

第七条 在本地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要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信息变更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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