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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创新立法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创新作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我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年共制定法规3件,修订法规1件,集中修改法规20件、废止法规3件,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专项改革疏堵点破坚冰
“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梳理出的问题进行机制创新;要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立法环节、立法保障等各个方面,体现我市立法工作特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立法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列为年度专项改革项目,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形成改革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去年5月上旬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积极开展实施意见的调研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面总结我市立法工作经验做法,查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数易其稿。常委会主要领导于6月、7月两次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8月,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若干措施(草案),形成了草案送审稿。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专项改革项目工作情况汇报。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请市委转发实施。
实施意见分为三部分48条,提出工作任务、具体措施,修订立法调研、立法协调、公开征求意见、表决前评估4项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针对当前我市立法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如:在加强立法工作智力支撑方面提出,优化立法顾问组运行机制、组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工作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立法支持功能等。48条工作措施压实责任链条,强化闭环管理,覆盖立法各环节、全过程,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武汉高质量发展和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修订两部法规颁布实施
劝阻阻挡地铁列车车门等行为有法可依了
阻挡列车车门、在车厢内高声外放,乘坐轨道交通的不文明现象如何有效阻止?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武汉大量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如何面对新形势?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两部法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分别于去年9月、10月实施。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2012年颁布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亟需修订。新修订条例在与国家有关政策衔接、建设规划控制、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增加规定,保障和引领轨道交通事业发展。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重点工作岗位的种类,并明确,对重点工作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条例增加规定: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条例还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
条例还新增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原《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
新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罚款上限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今后办事一些证明不用出具了
无谓证明、奇葩证明困扰办事企业和群众,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再次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又有一些无谓证明不用出具了。
去年11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持续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取消多项无谓证明。
劳动者求职不用提供《劳动手册》和证明材料。《决定》对《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删除“本市城镇劳动者求职、可持劳动力市场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手册》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将“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规定修改为:“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
人才供需双方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供人才中介机构审查。《决定》修改了《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删去“和有关证明文件”。
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退费不再需要出具用血证明。《决定》修改了《武汉市献血条例》部分条款。对原条例“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进行修改,删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
申请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职工不需要准备证明材料。《决定》修改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修改后的该条款删除“凭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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