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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清单签字确认“人证相符”
长江日报讯(记者胡琼之)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他人“假冒”的情况。也就是说,以后,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的时候,需要做到“人证相符”。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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