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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亿元 支持政策展示武汉诚意
■ 集聚壮大金融总部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2%的比例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1亿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营运资金2%的比例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1000万元。
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地区总部,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的在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或者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汉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在汉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武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将上市公司迁入武汉,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 提升直接融资水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在汉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
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在汉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兑现。
在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按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武汉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1000万元。
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不含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国有企业或引导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科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发展壮大后的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
■ 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银行机构:在汉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每年按照贷款新增余额0.2‰的比例,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按实收资本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我市开展金融科技关键技术创新项目,视应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标准给予奖金支持,单家机构或者企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银行投贷联动贷款本金损失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科创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机构、银行、市科技部门按照5:2:3的比例联合共担风险。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个人薪酬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现有在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当年所在机构作出经济贡献、实现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长超过8%,按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4%—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 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出入境、居留许可、医疗及子女就学等给予便捷服务。支持在汉金融机构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取得证书后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每人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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