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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之后如何进行诉讼救济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等工作。该庭承担着依法纠错、防范冤假错案、尊重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作用,是诉讼程序中的纠错机制和“最后一道关口”。7月13日上午,得知该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赵云霞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网友纷纷上线询问案件终审之后如何进行诉讼救济,得到一一回复。
问: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有4种情形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期限属于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超过了前述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也会终结审查程序。对于已经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的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超过了前述规定,将依法终结再审程序。
问:当事人能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哪些情况下可以再审?
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也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问: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并作出裁判的案件还能不能申请再审?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答:不能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救济程序,同一案件的实体审理一般只有3次:一审和二审一共是两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这是第三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可以再进行一次实体审理。如果人民检察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检察建议申请或抗诉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进行了再审,并作出了再审裁判,该案的诉讼程序就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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