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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青海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
据悉,《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即除对《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进行修复外,《暂行规定》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和属于重点领域的食品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等信息也纳入修复范围,实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在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恢复)决定后届满三个月、六个月的,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彻底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为更好实现信用修复管理目的,《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在对有关失信信息决定修复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失信信息也一并进行修复机制,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就同一失信行为多次申请修复的压力,实现了“一次申请,多项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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