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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最高罚1亿元

发布时间: 2021-09-03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14431

长江日报讯(见习记者魏旭平)9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

    今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主要包括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推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等方面。

    据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相关人士介绍,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文温度、责任力度、惩戒强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温度。如,立法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等内容。此外,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如处罚金额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处罚方式变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力度加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会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高级工程师张坤岩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首次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法律,列为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的首条。张坤岩认为,这体现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全员”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考虑所有层级、各类岗位,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重在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如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相应机制,探索出适合的方法手段,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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