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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就涉嫌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 2021-11-19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12208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怎么样构成非法集资?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就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性”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简称“一行两会一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目前能够获得金融许可的行业只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行业的企业。

    “利诱性”是指,向投资人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这种回报有的以利息形式表现出来,有的以实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有的以利息+实物的方式表现出来。总之,就是通过承诺回报利诱投资者。

    社会性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

    此前判断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还需要具备一个特征,那就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本次出台的《条例》去掉了这一特征要求。

    “牢记这三大特征可以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非法集资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参与非法集资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千万不要相信“保本保息、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购买理财产品,尽量去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即使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也不能与工作人员个人签订协议。除了高额回报,不法分子还会通过“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引诱市民投资。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双眼,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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