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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抄送当地妇联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就七部门出台意见答记者问。
■ 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墙”的作用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指导当前审判实践,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墙”的作用,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然而,实践中也发现,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总量不高,一些妇女群众反映举证难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亟须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细化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以指导各地更好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妇联组织在维权工作中将发挥更重要作用
根据意见要求,妇联组织在今后维权工作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比如,意见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抄送当地妇联,以前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基层妇联可能不知道,现在可以及时掌握情况,回访并提供关爱服务。比如,意见规定了妇联组织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的地方妇联想协助执行,也不清楚该怎么做,现在法院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妇联干部就可以与法官、警察一起参加回访,对有没有家暴、有没有和好的情况做好跟踪记录,期满要向法院反馈;如果发现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妇联干部要批评教育加害人,同时帮助受害人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反映,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对加害人进行心理矫治。全国妇联支持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专门开展对家暴加害人的矫正辅导试点工作,参与项目的加害人经过一段时间小组活动后,认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学会了处理冲突和控制情绪,施暴行为明显减少,有的已经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项目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国妇联将总结有关经验后向各省推广。
再比如,意见规定公安与法院、民政部门及妇联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以前妇联对家庭暴力的处警和告诫情况不清楚,现在根据意见,警察处置家暴后,就会及时通报妇联,妇联就能马上了解情况,从而及时配合公安部门,对家暴加害人、受害人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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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规定,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意见还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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