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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印发《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5日。
《办法》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及企业整改情况记录、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及近年质量信用分级情况信息等。
《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信用等级高)、B(信用等级较高)、C(信用等级较低)、D(信用等级低)四级。信用等级实行评分制,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起评基础为B级,起评分为87.5分(B级中线分值),根据企业的守信情况进行加减分累积,由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自动完成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其中,大于等于95分评为A级,大于等于80分小于95分评为B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评为C级,小于60分评为D级。对存在在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部门表彰等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予以加分,对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予以减分。
《办法》要求,根据药品经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级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低频率监管,对B级企业实行适度频率监管,对C级企业实行较高频率监管,对D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监管。此外,对于连续两年获得A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时可免于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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