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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作为“罪证”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齐琪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问题,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随之快速增长。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共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相关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更加突显,防范、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快速增长和不断翻新,“两高一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完善,制定出台此意见。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出明确。针对信息网络犯罪往往是远程匿名实施的特点,为方便被害人报案,意见提出,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跨地域取证难等问题,意见明确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及异地询(讯)问的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为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下一步,“两高一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准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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