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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个体户必须有营业地址

发布时间: 2022-12-06 | 来源: 长江日报 | 访问量: 24181

近日有读者向长江日报咨询:“注册个体户必须要营业地址吗?有没有人办过?请支个招。”21日,笔者咨询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注册个体户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网络经营场所才可登记。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称,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事项,是确定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确定合同成立地或者债务履行地、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诉讼管辖地的重要依据,对保护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今年3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军队房产、自建房等特殊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几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申报承诺制方式的,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据介绍,注册个体户申请人不得将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申请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除需要遵守上述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称,为进一步释放和利用各类场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能有效划分区间、作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仅在线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由自然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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