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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立法规范社会信用管理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条例》提出,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保护相关权益,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广东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方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
为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根据《条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良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
《条例》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滥用信用惩戒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将失信惩戒的对象限定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同时,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此外,《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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