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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惩戒失信行为,护航诚信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24-10-28 | 来源: 市信用办 | 访问量: 10994

近日,江夏法院审结生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对案件的被告人丁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12月,丁某成立了一家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其本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雇佣了汪某某、严某某等60余名工人在公司厂房内从事分拣、搬运、运输工作。至2023年10月,丁某共拖欠汪某某、严某某等60余名劳动者报酬31万余元未予支付,后丁某逃匿至外省并更换电话号码,工人们陆续投诉至本区劳动监察大队。本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知丁某限期至该大队接受调查并责令其支付劳动者报酬,丁某均未予配合,一直未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1月,丁某被公安机关自外省抓获归案,并依法向江夏法院提起诉讼。

江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丁某为自己辩解请求调低量刑,本院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的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并责令丁某支付汪某某、严某某等6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守信为商之本,无信则商无根。近年来,江夏法院持续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同时,面对失信主体,一方面注重发挥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运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返回信用社会开展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也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各类严重失信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惩戒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营造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惩戒格局,为公平、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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