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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以高质量裁判树规则、以高水平治理促发展、以高效能服务护创新,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主动应对,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
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加速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纠纷相伴而生。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6769件,审结239763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涉及著作权侵权和网络侵权责任两类案由。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入分析研判,认为当前司法实践需着力破解三大难题:其一,技术应用复杂导致事实查明难。案件往往涉及对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算法模型以及数据来源等进行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事实查明难度大,对司法专业性提出了极高要求。其二,规则适配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难。现有法律制度未能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与新型场景,导致裁判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其三,主体角色多元导致责任认定难。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复杂、上下游相互依存,案件往往牵涉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体分工合作形成的复杂关联,为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带来巨大困难。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新业态新模式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介绍道,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动融入首都发展大局,深化司法保护协同机制,在规则层面,先后出台《为促进北京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互联网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推动首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举措》等相关文件;协同机制方面,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大兴经开区管委会、北京大数据交易所等单位加强合作,参与制定数据要素合规指引,为数据要素市场、产权制度提供支撑,参与起草涉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标准,引导企业提升保护水平,共同构建开放、规范、健康的数字生态。
以规则引领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
“规则的清晰与可预期,是数字经济持续创新的基石。”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铭溪说,这些案例聚焦人工智能生成、数据权益、平台经济等领域,不仅破解了技术与法律的融合难题,还为新兴产业创新提供了司法保障。
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亮明司法态度。在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同样,在全市首例“AI换脸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未经同意使用他人人脸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为深度合成技术应用提供指引。这些案例强调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双重导向,推动企业加强伦理审查,促进行业自律。
数字经济的活力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在“某科技公司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及时作出行为保全,制止对民营企业的造谣攻击,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案例。在“网盘侵权禁令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有针对性地打击网络盗版,明确云盘运营商的监管责任,该案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评为十大热点案件。
面对平台经济发展中的权责失衡、规则不透明等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以司法治理促进平台良性发展。在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车载系统服务方与内容方的共同侵权责任,被评为“2024智能网联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为车联网生态链各方划定了权责边界。
巡回审判优化司法服务供给
语音数据集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案件。原告持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语音数据集训练AI模型。北京互联网法院确认该登记证具有数据权属的初步证明效力,原告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能够证明案涉数据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被告行为违反了数据服务行业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我们通过建立‘1+N’巡回审判机制,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多元司法服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李文超说,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全市首个“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在经开区、中关村、首都机场临空区设立法官工作站;建设三城一区“数字经济普法e站”,覆盖200余家科创企业,实现“审判在身边、普法到企业”。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保持与数字技术的创新同频共振,力争为数字社会治理、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建设作出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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