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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文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对外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将于今年9月30日起实施。
当前,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存在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问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方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根据办法,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此外,办法还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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