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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在先使用商誉受司法保护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一起备受关注的餐饮商标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面对后注册的商标维权诉求,法院秉持尊重商业历史、保护本土经营商誉的司法理念,依法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屏障。
据了解,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提交“啃骨头”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2月14日成功核准注册,依法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后续该公司发现,都匀市郭某经营的饭店在门店招牌及日常经营中使用“啃骨头”字样,认为该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庭审中,被告饭店及其经营者郭某提出关键抗辩,厘清了涉案标识的使用历史。经查,涉案饭店的经营前身系2001年8月8日成立的“文章啃骨头”饭店,郭某原为该饭店合伙人之一。该店铺扎根当地持续经营二十余年,凭借稳定的菜品品质与服务口碑,积累了固定消费群体,在本地餐饮市场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据郭某陈述,后续因经营主体变更,原有营业执照无法继续沿用,其依法新办理了当前饭店的经营证照,但店铺核心经营要素始终未变——经营地址、餐饮服务品类、实际经营者以及“啃骨头”核心标识均完整延续,属于经营业务承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方使用“啃骨头”标识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远早于原告2006年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经营,已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建立了商誉,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在原有地域、原有餐饮服务范围内继续善意使用该标识,无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或扩大经营使用范围的主观意图。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保护既要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威性,也要尊重长期形成的客观市场秩序和本土经营商誉,不能单纯以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唯一裁判依据。综合考量涉案标识的在先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力、使用范围及主观善意等法定要件,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裁判具有鲜明的司法指引意义。餐饮行业汇聚了大量依托口碑经营、承载地方特色的小微市场主体,是激发区域经济活力、传承本土餐饮文化的重要载体。该案判决摒弃了机械司法的裁判思维,精准界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善意使用”四大核心认定标准。
此次裁判不仅保护了本土经营者长期积累的合法商誉,更向社会传递出尊重商业历史、包容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有效避免了小微市场主体因他人后期注册商标,无端丧失自身多年经营成果的困境,为全国同类地域性特色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为培育和保护地方特色餐饮品牌、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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